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於特定貨物範疇核釋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45831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規定,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但加工費不在此限。次按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2條第4款前段規定,特定貨物,指可隨旅行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準此,特定營業人銷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予外籍旅客,因?金係免稅貨物,而加工費係屬勞務,二者皆非特定貨物範疇,不適用外籍旅客購物退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