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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人承包各級學校營養午餐態樣及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45397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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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營業人承包各級學校營養午餐態樣及處理原則」(財政部98/05/27台財稅字第09804539720號函)
 

  

附件:營業人承包各級學校營養午餐態樣及處理原則

 

一、營業人與學校簽訂團膳採購合約:
合約約定營業人提供每人每餐固定金額之餐食。

應按銷售額全額開立應稅發票。

(例如:用餐天數*用餐人數*每餐單價)

營養午餐態樣

處理原則

壹、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二、營業人與學校簽訂食材採購合約:

合約約定由營業人設計菜單、分析營養成分,經學校同意或修正後,營業人再依菜單提供各類生鮮食材、水果、調味品、半成品、南北雜貨、清潔劑等。

一、菜單係營業人就當季市場食材及價格等之建議,尚須經學校核認,再依核認後之菜單提供食材,屬銷售食材前之前置作業,非屬併同勞務銷售,營業人銷售食材,若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部分,開立免稅發票;其餘部分開立應稅發票。

二、營業人就營養師設計菜單部分另收費用者,應依法開立應稅發票。

三、營業人與學校簽訂代購食材與製作伙食勞務合約:

合約約定分開列示「代購食材金額」及「代購食材製作工資」

一、代購食材取得之憑證,如符合「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三〉(編者註:該注意事項自100811日起停止適用,現行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及第4項)代收代付規定,憑證之買受人載明為學校者,受託之營業人僅就製作工資開立「代工佣金」之應稅發票,並將「代工佣金」之發票併同代收轉付憑證交付予學校。

二、憑證之買受人載明為營業人者,受託之營業人僅就製作工資開立「代工佣金」之應稅發票,發票「備註」欄項應明確記載代收轉付之項目、金額;惟取得代收轉付之憑證,所載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四、營業人與學校簽訂公辦民營採購合約:

合約約定由學校提供廚房、設備,營業人現地製作並供應學校所需午餐,並就廚房之勞務經營管理,包括食材之採購、清洗、烹調、分配、運送、廚餘處理、餐具設備之洗滌、消毒與廚房設施之維護管理使用等。

應按銷售額全額開立應稅發票。

(例如:用餐天數*用餐人數*每餐單價)

貳、營業性質特殊及小規模營業人,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者。

依上揭認定標準徵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