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營業人與學校簽訂食材採購合約:
合約約定由營業人設計菜單、分析營養成分,經學校同意或修正後,營業人再依菜單提供各類生鮮食材、水果、調味品、半成品、南北雜貨、清潔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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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菜單係營業人就當季市場食材及價格等之建議,尚須經學校核認,再依核認後之菜單提供食材,屬銷售食材前之前置作業,非屬併同勞務銷售,營業人銷售食材,若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部分,開立免稅發票;其餘部分開立應稅發票。
二、營業人就營養師設計菜單部分另收費用者,應依法開立應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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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業人與學校簽訂代購食材與製作伙食勞務合約:
合約約定分開列示「代購食材金額」及「代購食材製作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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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購食材取得之憑證,如符合「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三〉(編者註:該注意事項自100年8月11日起停止適用,現行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及第4項)代收代付規定,憑證之買受人載明為學校者,受託之營業人僅就製作工資開立「代工佣金」之應稅發票,並將「代工佣金」之發票併同代收轉付憑證交付予學校。
二、憑證之買受人載明為營業人者,受託之營業人僅就製作工資開立「代工佣金」之應稅發票,發票「備註」欄項應明確記載代收轉付之項目、金額;惟取得代收轉付之憑證,所載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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