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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各稽徵機關核發之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稅籍登記證明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45296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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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稽徵機關依營利事業登記規則核發之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稅籍登記證明文件,營業人自該日起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時,毋須繳回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