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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各稽徵機關核發之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稅籍登記證明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45296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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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各稽徵機關依營利事業登記規則核發之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稅籍登記證明文件,營業人自該日起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時,毋須繳回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