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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宗教團體舉辦法會等服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45013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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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舉辦法會、進主、研習營、退休會及為信眾提供誦經、彌撤、婚禮、喪禮等服務之收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則一般信眾至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或寫牌位,無非希望籍寺廟經常性之作法會、誦經,以保其前途光明和平安,寺廟提供該項服務,既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自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