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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核辦電子公文憑證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中普人字第1021001812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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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以下簡稱本關)為核辦電子公文線上簽核所使用之自然人憑證(以下簡稱憑證),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憑證用以識別身分及認證,其核發對象為本關所屬員工(不含技工、工友及委外人員)

三、憑證申請作業方式:新到職、憑證遺失毀損或無法集體申請人員申辦憑證,如人數一次未達五人,請自行持身分證正本至戶政機關申辦。新到職人員未曾於本關或其他關以公費申請憑證者,得檢具戶政事務所收據向本關申請費用。

四、憑證申請費用

()下列情形由本關負擔申辦憑證之費用:

1.新到職人員未曾於關務署及各關以公費申請憑證者。

2.憑證有效期間屆滿(含展期共計八年)重新申辦憑證者。

()憑證有效期間(含展期期間),因個人保管或使用不當,致憑證遺失、毀損或鎖卡無法使用者,均須儘速重新申辦,其費用自行負擔。

五、憑證有效期間及期間屆滿之處理:

()憑證有效期間為五年,展期有效期間為三年。

()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於憑證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十日起,發送憑證展期通知至用戶原憑證註記之電子郵件信箱,請於期間內自行至該中心網站(網址:http://moica.nat.gov.tw)點選「憑證作業」之「憑證展期」辦理展期,逾期間未辦理者,須自行持身分證正本至戶政機關辦理展期。

六、憑證係供公文線上簽核系統辦理公文簽核時加簽加密之用,其效力視同職名章,應妥善收存以避免遺失或毀損。

七、人員調()職時無須繳回憑證,惟調()職後再調任本關,前由關務署及各關負擔費用申辦之憑證如未逾有效期間(含展期期間),仍應使用原憑證,如須重新申請,其費用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