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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休閒農場各項設施用地應視實際使用情形決定應否課徵地價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960454111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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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辦法: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22條(編者註:應係第23條)規定:「休閒農場應依……土地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納稅。」基此,有關該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休閒農場得設置休閒農業設施,除住宿設施、餐飲設施、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因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變更非農業用地,應改課地價稅外,其餘門票收費設施、警衛設施、涼亭(棚)設施、眺望設施、衛生設施、農業體驗設施、生態體驗設施、安全防護設施、平面停車場、標示解說設施、露營設施、休閒步道、水土保持設施、環境保護設施、農路等項設施,究應課徵田賦或地價稅,應視其實際使用情形,由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依上述土地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局部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