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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人字第114007236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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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局長 薦任至
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課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四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審核員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三  
稅務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十九  
課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七 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
計
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課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助理員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合         計 五十一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