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編制表
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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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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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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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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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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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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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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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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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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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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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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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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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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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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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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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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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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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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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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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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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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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至
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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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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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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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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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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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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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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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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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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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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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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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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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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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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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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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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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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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服務處主任由股長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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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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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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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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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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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十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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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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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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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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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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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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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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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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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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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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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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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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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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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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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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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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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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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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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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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至
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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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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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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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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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
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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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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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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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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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
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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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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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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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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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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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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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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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五十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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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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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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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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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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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事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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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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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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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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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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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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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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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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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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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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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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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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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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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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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
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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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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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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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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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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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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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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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與助理員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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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風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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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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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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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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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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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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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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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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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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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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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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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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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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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
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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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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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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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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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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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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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主
計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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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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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
第九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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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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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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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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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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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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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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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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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
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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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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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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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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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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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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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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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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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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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股長員額內其中五人,由留任職務列等相當職務之股長出缺後改置。
三、編制表所列人事室股長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任職務列等相當職務之人事室股長出缺後改置。
四、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六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