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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人字第11100501940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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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長

薦任至

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室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副組長

薦任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十五

(二)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服務處主任由股長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稽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三十八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十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分析師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審核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八十五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管理師

委任至

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稅務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六二七

 

科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六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五十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十二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與助理員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稽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二)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股長員額內其中五人,由留任職務列等相當職務之股長出缺後改置。

三、編制表所列人事室股長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任職務列等相當職務之人事室股長出缺後改置。

四、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六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