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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人字第1010073242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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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第 一 條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各分局分局長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三 條    各分局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各分局得設之課,如附表。

第 五 條    服務管理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納稅服務、租稅教育及宣導措施之推動、執行。

二、各類所得資料申報之收件、更正、退查及未申報案件之處理。

三、非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稅籍之建立、管理。

四、欠稅清理、移送執行及稅款保全作業。

五、稅款銷號異常及重(溢)繳、賦額更正退稅之處理。

六、人事、文書、檔案及各項庶務管理。

七、其他有關服務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營所遺贈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清(決)算、暫繳申報收件作業。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之審查、核定及稅款之徵退作業。

三、信託所得申報書之查核。

四、薪資所得檢舉案件之查核。

五、扣繳檢查作業。

六、營利事業各項報備案件之審查。

七、遺產及贈與稅申報收件與櫃檯化案件之審理、核定、開徵及催繳。

八、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事項。

第 七 條    綜所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作業。

二、綜合所得稅案件之審查、核定及稅款之徵退作業。

三、個人災害損失案件之審查。

四、非自住房屋租賃所得之調查、核定。

五、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之收入調查及所得核定。

六、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事項。

第 八 條    銷售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業人設立或異動案件之查簽處理。

二、營業稅之申報收件、審理、核退及稅款之催繳、取證。

三、貨物稅、菸酒稅稽徵及貨物稅證照核發。

四、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稽徵業務。

五、小規模營業人之查徵作業。

六、交查異常查核作業。

七、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檢舉案件之查核。

八、統一發票稽查、稅籍清查等年度例行查核作業。

九、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之防制及查核。

十、其他有關銷售稅事項。

第 九 條    各分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