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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1 17: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人字第111005019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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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長 薦任至
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六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室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二  
副組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六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十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稽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三十五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十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分析師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七十八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審核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七十二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二  
管理師 委任至
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二  
稅務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六二  
科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十五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九十八 內四十九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十五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八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政
風
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五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主
計
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稽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八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與政風室助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合         計 八七○  


附註:
  一、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
      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股長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任職務列等相當職務之股長出缺後改置。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六日生效。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