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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人字第111005019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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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長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六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室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二

 

副組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六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七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稽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十六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七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分析師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五十四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審核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六十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四

 

管理師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四

 

稅務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七八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十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六十九

內三十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七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五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

 

主計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稽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四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九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

内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與助理員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合 計

六九八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人事室股長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任職務列等相當職務之人事室股長出缺後改置。

 三、編制表所列主計室股長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任職務列等相當職務之主計室股長出缺後改置。

 四、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六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