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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處務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人字第1060064987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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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處務規程

第 一 條
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三 條
研究委員辦理關務政策及制度等專案之研究及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五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通關業務組,分四科辦事。
三、關務查緝組,分六科辦事。
四、稽核業務組,分四科辦事。
五、稅則法制組,分五科辦事。
六、關務資訊組,分六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五科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科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科辦事。
十、會計室,分三科辦事。
十一、統計室,分三科辦事。
十二、督察室,分四科辦事。

第 六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關務相關業務之執行及國際組織活動之參與。
二、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及協調。
三、施政報告、重大個案計畫之管制、考核及評估。
四、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研析、推動及管考。
五、出版品之審核及評估。
六、特別關稅相關事項。
七、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七 條

通關業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關業務政策、法令訂定、修正、解釋之研擬及相關業務之督導。
二、進口、出口、轉口、轉運貨物(櫃)通關業務。
三、快遞貨物通關業務。
四、郵遞物品通關業務。
五、出、入境旅客行李通關業務。
六、通關相關業者管理法規訂修之研議。
七、規費之徵收、代徵及邊境管理代辦事項。
八、關稅配額政策及法令之研擬。
九、優質企業制度之規劃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通關業務事項。

第 八 條
關務查緝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查緝政策、法令訂定、修正、解釋之研擬及相關業務之督導。

二、智慧財產權邊境保護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國內外情資蒐集、分析、交流及走私漏稅密報案件之處理。

四、廠商風險管理基準之訂定、維護及執行,進出口報單篩選系統、其他風險資料庫與風險系統之建置、維護及運作。

五、風險分析、貨物移動安全及廠商守法評估作業。

六、邊境安全相關計畫之執行及督導。

七、緝毒犬培育及訓練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八、緝毒犬隊及嗅源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九、其他有關關務查緝事項。

第 九 條

稽核業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估價制度、法令之研擬及相關業務之督導。
二、進口貨物國內外價格資料庫之規劃及管理。
三、貨物估價預先審核案件之處理。
四、事後稽核業務之規劃、選案交查及欠稅案件之追蹤管控。
五、保稅政策、法令訂定、修正、解釋之研擬及保稅區相關業務之督導。
六、自由貿易港區、其他免稅區之關稅政策、通關作業程序規劃、法令訂定、修正、解釋之研擬及相關業務之督導。
七、其他有關稽核業務事項。

第 十 條
稅則法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稅稅率政策及制度之規劃。

二、進口稅則分類疑義之解釋及各關進口稅則預先審核案件之複核。

三、進口稅則、稅率之修正及機動稅率之研擬。

四、關稅減讓談判關稅議題之研議。

五、法規案件之審查、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及國家賠償案件之擬議。

六、其他有關稅則法制事項。

第十一條
關務資訊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署及所屬機關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

二、海空運進口與出口通關應用系統之規劃、設計及管理。

三、關務行政應用系統之規劃、設計及管理。

四、本署及所屬機關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管理。

五、資訊預算之編列與管理、資訊推廣服務及教育訓練。

六、本署及所屬機關資訊資通安全之規劃、推動。

七、其他有關關務資訊事項。

第十二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署辦公廳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五、公務行銷及政令宣導等有關事宜。

六、檔案庫房、關務圖書資料庫及海關博物館之管理。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八、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十三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十四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十五條
會計室掌理本署歲計與會計事項。

第十六條
統計室掌理本署統計事項。

第十七條
督察室掌理本署督察事項。

第十八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九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