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條 酒品或酒盛裝容器之出口證明收費標準如下:
一、自由銷售證明: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二、檢驗報告: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衛生證明: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