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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酒品及酒盛裝容器出口證明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1020360553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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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條  酒品或酒盛裝容器之出口證明收費標準如下:

      一、自由銷售證明: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二、檢驗報告: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衛生證明: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