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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家學者建議名單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促字第1022550052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部內各單位/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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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專業性及公正性,特設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家學者建議名單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

二、  審議小組任務如下:

(一)       審議受推薦專家學者之資格、納入資料庫及除名相關事項。

(二)       審議修訂資料庫除名原則。

(三)       其他與資料庫相關事宜之審議。

三、  審議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次長或指定之人員派兼之;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分別就教育部、考選部、其他相關機關及本部之高級人員聘(派)兼之。  

四、  審議小組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五、  審議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決議,不同意見之委員得提意見書,附於審議小組會議紀錄,以備查考。

六、  審議小組審議除名名單前,得通知相關機關(構)提出書面意見,並得通知當事人到場或書面陳述意見。

七、  審議小組如作成除名決議,應將決議理由及結果函送推薦機關(構)及當事人。

八、  審議小組委員就審議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       與受審議之專家學者有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關係者。

(二)       有其他情形足認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九、 審議小組對外行文,以本部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