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全國財政人員訓練業務,特設財政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二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級政府財政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
二、國稅、地方稅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
三、關務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
四、國有財產管理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
五、與國際財政組織有關訓練之研擬及執行。
六、相關機關指派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財政人員訓練事項。
第 三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四 條 本所置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五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六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