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 三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所設下列組:
一、教務組。
二、輔導組。
三、總務組。
第 五 條 教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二、訓練課程之編排及調配;學術研討會議之籌劃辦理。
三、講座之遴聘、連絡及接待;講座資料庫之建立、更新及講座鐘點費之造冊。
四、學員調訓、訓練成績之核算、登記、結業證書與各種證明書之核發及學員學習時數認證。
五、學員上課及研習之考核;試務、訓練之績效評估及改進。
六、圖書資料之整理、供應及管理。
七、訓練教材等資料之編印、修訂及印刷,教學設備之籌劃、使用及保管。
八、國際性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九、就地施訓及數位課程之規劃。
十、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第 六 條 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輔導工作計畫、輔導規章研訂及修訂之擬議。
二、學員生活輔導、勤惰管理、災害預防事項宣導及退訓。
三、學員膳食及住宿之管理。
四、學員文康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意外傷害、緊急醫療之處理。
五、輔導員之遴聘、輔導成績評定及工作指導。
六、開、結訓典禮之規劃、協調及準備。
七、行政事務之管制及考核。
八、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辦理。
九、資訊作業之管理及維護。
十、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第 七 條 總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第 八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九 條 本所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 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