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符合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之行政機關,以其名義所書立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不論其預算編列方式或資金來源,可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非以行政機關名義所書立之憑證,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二、 廢止本部81年8月26日台財稅第810344903號函、92年10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904號函、97年4月8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9090號令及98年7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793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