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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作業基金辦理工程所訂合約書應課稅(81年8月26日台財稅第810344903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071709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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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符合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之行政機關,以其名義所書立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不論其預算編列方式或資金來源,可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非以行政機關名義所書立之憑證,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二、 廢止本部81826日台財稅第810344903號函、921031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904號函、9748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9090號令及98720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793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