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辦理研究發展業務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中普秘字第1021000561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加強海關研究發展工作,並鼓勵本關同仁積極參與,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財政部研究發展獎勵作業要點」及「財政部關務署辦理研究發展業務作業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各單位應運用知識管理及其他創新方法,辦理研究計畫,以推動研究發展工作。
各單位運用知識管理,應以前瞻性之規劃,就業務相關事項,進行文件或資訊蒐集,注重知識分享、活用及創新,並運用知識平台,創造知識價值,以強化研究發展之推動。
    研究發展業務由本關企考單位負責推動,並指定專人負責辦理研究計畫項目之彙報、進度管制、資料建檔及報告管理等相關事項。
 
三、辦理研究計畫之方式如下:
(一)本關人員自行研究。
(二)與有關機關人員共同研究。
(三)與專家或學術機構合作研究。
(四)委託專家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
 
四、研究發展案件範圍就下列來源選定:
(一)本關依下列因素自行選定者。       
1.可促進本局目標之達成。
2.主管業務需要改進。
3.輿論反映或人民陳情。
4.年度考成或業務檢查所發現。
(二)上級機關交辦者。
(三)其他機關(構)合作、委託或洽請研究者。
學位論文及已參加其他評獎獲獎者,不在選定之列。
 
五、各單位應鼓勵同仁參與研究發展工作,於每年十月提出次年度研究計畫項目,並將研究計畫項目表(如附表一)及研究計畫表(如附表二)填送秘書室企考機要股彙總,簽請關務長核定後,於十一月初前提報關務署。
除前項定期提報外,各單位人員於年度進行中,得隨時提出研究建陳。
 
六、各單位提報之年度研究計畫項目(以下簡稱研究案件),經上級機關核定屬財政部、關務署或本關列管後,轉知各單位研究人員按預定進度進行研究。秘書室企考機要股對於各項研究案件,得視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查證進度情形。
前項研究案件非有正當理由並經核准,不得展延期限及自行停止研究;研究期間,計畫名稱、研究人員等如有變更,並應敘明理由向列管機關報備。
 
七、經核定各列管研究案件提送之研究報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報告首頁附提要表(如附表三)加上封面(如附表四),裝訂成冊。
(二)以A4紙直式橫書方式編排,左側裝訂,封面顏色依各年度規定辦理。
(三)應於十二月底前完成研究報告,送秘書室企考機要股彙辦;財政部及關務署列管案件,並檢十二冊送審。
 
八、本關列管研究案件之評審程序:
(一)成立評審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關務長兼任,並置評審委員二至六人,由關務長遴聘適當人員兼任或遴聘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為無給職,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出席評審會議,其出席費依行政院訂頒規定標準支給。
研究報告評審費依每篇報告字數多寡支給。報告字數未達一萬八千字者,按行政院訂頒標準核實支給,一萬八千字以上至未達五萬字者,每篇新臺幣(以下同)三千元,五萬字以上未達十萬字者,每篇四千元;十萬字以上者,每篇五千元。
(二)每案報告須經評審委員依研究報告評審表(如附表五),評定分數及審查意見。
(三)秘書室企考機要股經彙整評審委員成績,簽陳關務長核定後,另循敘獎提報程序辦理議獎。
 
九、研究報告評審項目及權數(如附表五):
(一)研究主題:百分之十。
(二)研究方法:百分之二十。
(三)結構與文字:百分之十五。
(四)問題分析與發現:百分之二十五。
(五)結論與建議:百分之三十。
 
十、本關列管研究案件,其獎勵如下:
(一)平均分數九十分以上者,評列優等獎,每案頒給商品禮券新臺幣二萬元,研究人員各給獎狀乙紙,並得予敘獎,總獎度最高嘉獎五次,個人最高嘉獎二次。
(二)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者,評列甲等獎,每案頒給商品禮券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研究人員各給獎狀乙紙,並得予敘獎,總獎度最高嘉獎三次,個人最高嘉獎一次。
(三)平均分數七十分以上者,評列乙等獎,每案頒給商品禮券新臺幣六千元,研究人員得予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註記。
 
十一、屬第五點第二項年度進行中之一般研究建陳案件,經依第八點辦理評審者,其獎勵如下:
(一)平均分數九十分以上者,評列優等獎,每案頒給商品禮券新臺幣一萬元,研究人各給獎狀乙紙,並得予敘獎,總獎度最高嘉獎三次,個人最高嘉獎二次。
(二)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者,評列甲等獎,每案頒給商品禮券新臺幣五千元,研究人員各給獎狀乙紙,並得予敘獎,總獎度最高嘉獎一次。
(三)平均分數七十分以上者,評列乙等獎,每案頒給商品禮券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研究人員得予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註記。
 
十二、本作業未規定事項,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財政部研究發展獎勵作業要點」及「財政部關務署辦理研究發展業務作業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規定經報請關務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