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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得稅各式憑單填發無紙化試辦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3045236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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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填發無紙化作業,落實節能減紙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憑單填發人依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二條之一、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應於每年二月十日(或依法展延至二月十五日)前將各式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其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得採無紙化方式填發。
三、本要點所稱憑單填發人,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人:
()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填發免扣繳憑單之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
()依本法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填發扣繳憑單之扣繳義務人。
()依本法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填發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之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填發股利憑單之營利事業。
四、本要點所稱無紙化方式填發,指憑單填發人經徵得納稅義務人同意免填發紙本憑單後,得免依本法規定填發紙本憑單;納稅義務人並得要求填發人以電子傳輸方式提供各式憑單電子檔案。
五、適用無紙化方式填發憑單之納稅義務人及憑單填發人之作業期間:
()適用無紙化方式填發憑單之納稅義務人:一百零一年度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為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作業期間:
1、自本要點發布之日起至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憑單填發人得徵詢符合前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同意免填發紙本憑單。
2、前款同意免填發紙本憑單之納稅義務人另指定電子傳輸方式者,憑單填發人應自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八日止,依該指定方式提供各式憑單電子檔案。
六、憑單填發人徵詢納稅義務人同意免填發紙本憑單之方式,宜以書面為之。採電子文件徵詢納稅義務人之意見者,應依電子簽章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完整呈現徵詢內容,並妥善保存電子紀錄供日後取出查驗。
七、納稅義務人同意憑單填發人免依本法規定填發紙本憑單時,得一併指定憑單填發人以電子傳輸方式提供各式憑單電子檔案,憑單填發人不得拒絕,其電子傳輸方式依雙方協議決定之。
八、憑單填發人經徵得納稅義務人同意免填發紙本憑單者,得免依本法規定於每年二月十日(或依法展延至二月十五日)前將各式紙本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但納稅義務人嗣後有使用紙本憑單需求時,憑單填發人應依其申請儘速補發。
九、憑單填發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各式憑單填發無紙化作業時,對於納稅義務人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嚴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