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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協調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工程技字第092000339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部內各單位/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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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推動、協調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業務,特設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協調推動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
    組) 。


二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二)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三) 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三  本小組置成員七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成員由下列機關
    指定副首長一人兼任:
 (一) 行政院主計處。
 (二)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三)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四) 內政部。
 (五) 財政部。
 (六) 其他相關機關。



四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高階人員兼任之,
    協助召集人綜理業務。


五  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會組成工作小組負責。另為強化幕僚功能,協助
    幕僚工作,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參與工作小組。


六  本小組為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得由召集人延聘學者、專家擔任諮
    詢顧問;諮詢顧問依個案出席本小組會議或提供諮詢建議,任期一年
    ,期滿得續聘。


七  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成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
    給兼職酬勞。


八  本小組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指定副召集人或小組成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九  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會名義行之;其涉及行政院權責者,報請行政
    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