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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協調及列管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工程技字第093004348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部內各單位/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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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及依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工程會) 為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案件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加強各主辦機關相關業務之協調與民
    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督導及考核,特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以下簡稱促參法) 第六條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協調及列管範圍)
    主辦機關依促參法辦理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為協調及列管之範圍
    ,並區分如下:
 (一) 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應報請行政院核定,
      且經核示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之公共建設計畫案件。
 (二) 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由主辦機關自行核定
      ,並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之公共建設計畫案件。
 (三) 主辦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公共建設計畫,涉及中央政府
      預算補助,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且經核示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之案
      件。
 (四) 主辦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公共建設計畫,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自行核定,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之案件。
 (五) 依促參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由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由主辦機關
      自行核定之公共建設案件。


三  (作業流程)
    前點主辦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應報請行政院核定或自行核定之
    作業流程,如附件。

附件:主辦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民間
       參與公共建設之作業流程
主辦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以下簡稱促參法) 辦理
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下列二類:
●第一類:(1) 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應報請行政
              院核定,且經核示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之公共建設計畫案
              件。 (本類型之案例,如交通部之「台灣南北高速鐵路」
              案)
          (2) 主辦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公共建設計畫,涉及
              中央政府預算補助,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且經核示以民間
              參與方式辦理之案件。其作業流程如圖一所示。
●第二類: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由主辦機關自行
          核定,並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之公共建設計畫案件。其作業流
          程如圖二所示。 (本類型之案例,如公立醫院之委外經營案)
作業程序中各項目之內容如下:
*民間參與之可行性評估,應依公共建設特性及民間參與方式以民間參與
之角度進行分析,並視申請案件之複雜度,得由主辦機關自辦或聘請相關
專業機構辦理:
●市場可行性分析
●技術可行性分析
●財務可行性分析
●土地取得可行性分析
●環境影響評估
*先期規劃內容,應依公共建設特性及民間參與方式以民間參與之角度進
行,並視申請案件之複雜度,得由主辦機關自辦或聘請相關專業機構辦理

●興建之規劃
●營運之規劃
●財務規劃
●土地取得規劃
●政府承諾、配合事項及完成程度、時程規劃
●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範圍規劃
●撰擬先期計畫書
*招商準備作業:
●成立工作小組或聘請相關專業顧問協助。
●計畫之細部規劃,包含擬定技術要求事項、營運規範要求事項、功能或
  設計上要求事項、建設完成時程、其他事項等。
●擬定政府承諾、配合事項及完成程度、時程。
●擬定契約基本條款。
●視需要,辦理公開說明會。
*成立甄審委員會
●訂定或審定評審項目、評審時程、甄審標準及評定方法。

 (法源資訊編:圖一、二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6 卷 43 期 49~50 頁)


四   (協調及列管分工)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協調及列管,分工如下:
 (一) 主辦機關依第二點第一目或第三目辦理應報院核定之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計畫,應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先期計畫書報請行政院核定,
      交由工程會列管。其有跨機關協調必要者,報由工程會協調之。
 (二) 主辦機關依第二點第二目、第四目或第五目辦理自行核定之民間參
      與公共建設計畫,由主辦機關自行協調及列管。自行協調有困難時
      ,仍得報工程會協調之。


五   (資訊蒐集、列管之作業及時程)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列管及資訊蒐集,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主辦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以電腦作業方式提報民間參與
      公共建設案件調查表,並由工程會彙整。表格如附表一。
 (二) 主辦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自該公共建設奉核示以民間參與
      方式辦理起列管;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自提出申
      請日起列管;主辦機關應於每季結束次月五日內 (每年四月五日、
      七月五日、十月五日、一月五日前) ,以電腦作業方式提報進度季
      報表,由工程會列管或自行列管。表格如附表二。
 (三) 主辦機關自行列管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主辦機關應每年彙整
      列管資料,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以電腦作業方式提報進度年報
      彙整表,並由工程會彙整。表格如附表三。
 (四)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於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後解
      除列管。
 (五)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於計畫調整或不再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時,應即
      報請列管機關調整或撤銷列管。

 (附表一~三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6 卷 43 期 52~54 頁)


六   (協調作業)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依第四點規定由工程會協調者,主辦機關宜
    於公告民間參與前報請工程會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