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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1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0950033405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部內各單位/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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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 (以下簡稱資
    料庫) 之專家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自資料庫將其除名
    :
    1.本人書面要求自資料庫除名者。
    2.原推薦機關撤回推薦者。
    3.主管機關進行資料查詢時,未能於限期內提供資料者。
    4.辦理民間參與案件有違背法令,經檢察官起訴或仍在緩起訴期間者
      或判刑確定者。
    5.未能公平、公正辦理評審,經主辦機關檢具具體事實提送主管機關
      者。
    6.違反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經主辦機關檢具具體事實提送主管機關者。
    7.犯背信、詐欺、圖利、貪污或瀆職之罪,經檢察官起訴或在緩起訴
      期間者或判刑確定者。
    8.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受破產宣告之法人負責人亦同。
    9.受破產之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10.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11.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撤銷或廢止執 (開) 業執照 (資
      格) 之處分者。


二、經主管機關自資料庫除名者,於除名之原因消滅後,得再經推薦程序
    ,重行納入資料庫。


三、第一點第四款情形,其後經判決無罪確定,經徵得原推薦機關同意者
    ,得重行納入資料庫。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