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 (以下簡稱資
料庫) 之專家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自資料庫將其除名
:
1.本人書面要求自資料庫除名者。
2.原推薦機關撤回推薦者。
3.主管機關進行資料查詢時,未能於限期內提供資料者。
4.辦理民間參與案件有違背法令,經檢察官起訴或仍在緩起訴期間者
或判刑確定者。
5.未能公平、公正辦理評審,經主辦機關檢具具體事實提送主管機關
者。
6.違反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經主辦機關檢具具體事實提送主管機關者。
7.犯背信、詐欺、圖利、貪污或瀆職之罪,經檢察官起訴或在緩起訴
期間者或判刑確定者。
8.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受破產宣告之法人負責人亦同。
9.受破產之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10.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11.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撤銷或廢止執 (開) 業執照 (資
格) 之處分者。
二、經主管機關自資料庫除名者,於除名之原因消滅後,得再經推薦程序
,重行納入資料庫。
三、第一點第四款情形,其後經判決無罪確定,經徵得原推薦機關同意者
,得重行納入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