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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廢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工程促字第09800577330號有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條第2項之解釋令,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促字第102255082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部內各單位/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圖表附件:
抄件-廢止令.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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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工程促字第09800577330號
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辦理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申請人於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時,即應符合該法第4條第2項「政府、公營事業出資或捐助者,其出資或捐助不得超過該民間機構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之規定;所稱「資本總額」,於股份有限公司,指實收資本額。
主任委員 范良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