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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工作手冊資料維護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8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高普秘字第1031016352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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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關工作手冊(含共同作業規定彙編及大陸地區物品處理有關法令彙編)建置於本關內部網站,其資料如因業務需要而須增列、刪除,或因法令規定、作業程序變更而須修訂時,應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二、本關一級單位個別工作手冊之修訂,依本作業規定第四點及第五點辦理;本關「共同作業規定彙編」之修訂,由業務一組、稽查組、小港分關及旗津分關按維護分工表(附件一)分工負責,依本作業規定第六點辦理;大陸地區物品處理有關法令彙編,依本作業規定第七點辦理。

三、本關各一級單位或課設置工作手冊資料維護單位,成員包括電子檔上傳維護人員及督導維護人員,維護單位及維護人員名單(格式如附件二)送資訊室登錄。維護人員若調離原單位,其工作手冊資料維護職務應列入交接。維護人員職責如下:

(一)電子檔上傳維護人員:統由各一級單位或課之總務單位指派專人擔任,負責辦理該一級單位或課工作手冊修訂作業電子檔上傳事宜,維護人員應妥為保管識別碼,維護人員上傳完畢後,應備專卷檔存相關資料。

(二)督導維護人員:由各一級單位指派簡任稽核或九職等非主管擔任,負責上網審核該一級單位工作手冊修訂作業上傳資料是否正確。遇有法令規定或作業程序變更,應確實督導所屬即時修訂網站工作手冊內容,俾實務與法令規定一致,以提供關員作業規範。

四、工作手冊編製原則及應注意事項:

(一)工作手冊之檔名統一以「單位名稱及業務」 命名(如:小港分關業務三課出口審核股出口報單審核);另於每頁頁首註明單位名稱及增修日期(範例如附件三)。

(二)屬於共同作業規定彙編之業務者,請各單位於該項業務之工作手冊內註記:「見『***規定彙編』」;非屬共同作業之業務者,由各單位自行編製維護該等業務之工作手冊內容。

(三)各單位工作手冊之編製內容及順序如下:

 1.組織與職掌:含各一級單位「組織系統表」、「轄區業務範圍」及以課為單位(無課之編制者,以股為單位)之「職掌」。

 2.分層負責明細表

 3.工作項目及作業流程:即各股各項職務工作說明。

(四)工作手冊增修新規定時應注意同時刪除舊規定;或因僅法條號列變更者,亦應注意配合修訂。

(五)工作手冊內容遇有增修者,請注意其「項」、「目」、「工作說明」及「法令依據」之排列需對應整齊。

(六)工作手冊「法令依據」欄所填列之本關書函、會議紀錄或關函,如無法規依據或已不合時宜者,應予刪除;惟如屬業者座談會之決議事項,需經與業者溝通取得共識,否則不宜逕予刪除。

(七)作業規定若係依據本關關函轉據關務署來文轉財政部函文者,其「法令依據」欄僅列明關務署來文字號即可,本關及財政部函文字號免再列入。

五、個別工作手冊修訂作業:

(一)修正:

      各一級單位個別工作手冊之內容應配合法令規定或作業程序變更即予修正,各承辦單位應於新規定發布並經單位主管核示後三日內由本關內部網站下載相關資料修改,檢附修正前後對照之書面資料,並填具「高雄關(○○○單位)工作手冊資料異動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經一級單位主管簽章核可後,全卷併同電子檔磁片送該一級單位或課之維護單位辦理修正作業上傳事宜。

(二)增列或刪除:

      各承辦單位對個別工作手冊項目認有增列或刪除之必要者,得隨時填具「高雄關(○○○單位)工作手冊資料異動申請書」,並檢附擬增列或刪除項目之書面資料,經一級單位主管簽章核可後,將全卷送各該一級單位或課之維護單位辦理增列或刪除作業上傳事宜,如為增列項目應另檢送電子檔案磁片。

六、「共同作業規定彙編」修訂作業:

(一)修正:

     「共同作業規定彙編」內容應配合法令規定或作業程序變更「即時修正」,各分工單位應就其分工維護事項於規定發布並經單位主管核示後三日內由本關內部網站下載相關資料修改,檢附修正前後對照之書面資料,填具「高雄關共同作業規定彙編資料異動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五),經各該分工維護單位主管核可後,辦理修正作業上傳事宜。

(二)增列或刪除:

      各分工單位對共同作業規定彙編工作手冊項目認有增列或刪除之必要者,得隨時檢附擬增列或刪除項目之書面資料,填具「高雄關共同作業規定彙編資料異動申請書」,經各該分工維護單位主管核可後,辦理增列或刪除作業上傳事宜。

(三)異動之通知:

      本關各通關單位如發現「共同作業規定彙編」內容有修訂(含增列及刪除)之必要者,得隨時填具「高雄關共同作業規定彙編資料異動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五),送交該項業務之權責分工單位研議,該權責分工單位應於收文後一週內依本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辦理;如認無修正之必要者,應簽具理由回復。

七、大陸地區物品處理有關法令彙編之修訂:

本關各通關單位如發現「大陸地區物品處理有關法令」內容有修訂(含增列及刪除)之必要者,得隨時由本關內部網站下載相關資料修改,並填具「高雄關共同作業規定彙編資料異動申請書」(附件五)檢附修訂前後對照之書面資料,送交業務一組彙整複核後,如有增列、修正項目由業務一組辦理上傳作業。

八、本作業規定經報請關務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