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2: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46年3月25日財一第23775號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018838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納稅義務人之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
    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
    學前特別扣除額。
二、廢止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46年3月25日財一第23775號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