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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46年3月25日財一第23775號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018838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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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義務人之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
    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
    學前特別扣除額。
二、廢止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46年3月25日財一第23775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