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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3項輸入菸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免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1010373672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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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輸入供自用之菸酒,其數量未逾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3項規定公告之
    一定數量者,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超過該一定數量,且經本部核符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
    款至第3款者,得憑本部核發之同意文件輸入。
二、依前開方式輸入之菸酒,輸入後不得移作營業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