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自即日生效,並自一百零二年期(課稅所屬期間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六月三十日)起之房屋稅案件開始適用。
附「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