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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0660980號;衛署醫字第1010200710號;內授中社字第1015935644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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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自即日生效,並自一百零二年期(課稅所屬期間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一百零二年六月三十日)起之房屋稅案件開始適用。

附「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