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航空轉口郵件跨關區內陸運送之通關及管理,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航空轉口郵件(以下簡稱郵件):
指符合萬國郵政公約規定之函件、包裹,以飛機載送運抵我國機
場,再由內陸運輸,轉送他關區裝機出口。
(二)航空郵件直封總包(以下簡稱總包):
指前款繫有郵遞標籤並封口,列載於航空郵件總包交接路單之郵
袋。
(三)航空郵件總包交接路單(以下簡稱交接路單):
指由各不同國家郵局及承運運輸業者間,點收確認航空郵件直封總
包,所繕製之交接運送文件。
三、總包應列入進口艙單申報,並編列主號,貨名欄填列郵件「LC/AO
Letters」、包裹「Parcels」或空郵袋「Empty Bags」等,其數量欄位應
申報郵袋總數。
四、總包卸機進儲作業
(一)運輸業者應遞送報備艙單予海關,憑以辦理卸機進儲作業。飛機抵
達二十四小時內,應遞送書面進口艙單併附交接路單影本予海關備
查。
(二) 總包卸機時,海關指定查核者,運輸業者應予配合;需拆袋查核者,
運輸業者應會同海關辦理,海關並應開立查核通知單交運輸業者收
執。
(三) 總包需卸存機場管制區以外地區之貨棧者,應由運輸業者檢具其與
貨棧業者共同簽章具結之空運貨物特別准單申請書,併附交接路單
影本,申請核發空運貨物特別准單。
(四) 總包限存儲於轉口倉或海關指定地點。
五、總包跨關區內陸運送,應申報T2轉運申請書(簡5301A),轉運准單各
聯應併附交接路單影本。
六、本作業規定未規定之事項,如轉運申請書申報、出站(棧)、進棧裝機、
退關、稽核及追蹤作業,應依據T2空運外貨轉口經由內陸運輸通關自
動化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