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米穀粉摻配於麵粉銷售免徵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065245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 稻米未經預糊化直接經乾磨、半乾磨、濕磨等方式研磨成米穀粉之生粉,摻配於麵粉銷售,如未改變稻米、麵粉原始性質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 稻米經加熱熟成(已預糊化)再磨成粉,已變更其原始性質,非屬生粉,依本部84年2月23日台財稅第841607538號函規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範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 廢止本部84年8月24日台財稅第841644395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