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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米穀粉摻配於麵粉銷售免徵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065245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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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稻米未經預糊化直接經乾磨、半乾磨、濕磨等方式研磨成米穀粉之生粉,摻配於麵粉銷售,如未改變稻米、麵粉原始性質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 稻米經加熱熟成(已預糊化)再磨成粉,已變更其原始性質,非屬生粉,依本部84年2月23日台財稅第841607538號函規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範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 廢止本部84年8月24日台財稅第841644395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