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招商要點修正規定
主辦機關: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中華民國101年9 月
壹、依據
依據「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要點」第八點辦理。
貳、目的
以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核定符合資格之適當廠商辦理「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以下簡稱本試辦作業)。
叁、作業期程
本試辦作業預計期程自101年9月1日至試辦作業結束,共分二階段進行,如下所示。
階段 |
試辦對象 |
期間 |
第一階段 |
百貨、商店街 |
101/9/1~101/10/31 |
第二階段 |
物流業、有線電視、
電信通訊、娛樂產業、其他產業 |
101/11/1~試辦作業結束 |
肆、申請
一、對象
-
單一提案廠商或以團隊共同申請。
-
須為依我國相關法規完成設立、營業登記之法人,惟停業、歇業之廠商不得參與試辦。另須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取得電子發票使用資格者,應先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其使用電子發票。
-
公司或商業登記及稅籍之證明
得以列印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網站之公示資料(經濟部全國工商行政服務入口網)及營業登記公示資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代之。
-
納稅證明
須提供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及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1份(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廠商提案申請日未屆申報繳稅日則免附)。
-
提案計畫書紙本1及電子檔1份。(計畫書格式及大綱如附件1)
-
提案承諾書1份。(承諾書範本詳如附件2)
伍、受理申請
提案廠商將上述之應備文件以郵寄或專人送達之方式送至主辦機關指定之地址(110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547號1樓電子發票推動小組)。
陸、審查
以書面審查為主,由電子發票推動小組成員評選,惟就特殊營業情形者,得由主辦單位邀聘國內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評選,並得視審查委員需要由提案廠商進行簡報。
-
書面審查方式:依據「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要點」及下列評分項目辦理提案計畫書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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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審查:通過書面審查之提案,得視主辦機關需要請提案廠商依提案計畫內容進行簡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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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資格且評分達70分以上者即通過評選。
項次 |
項目 |
內容 |
佔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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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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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流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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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方便性及接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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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流程設計符合未來性(模式可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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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載具的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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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全面推動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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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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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配合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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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B電子發票配合程度(推動時程、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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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範圍(地域、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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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C電子發票預估張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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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政策(愛心碼、共通性載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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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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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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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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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完備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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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所使用之電子發票系統具備屬當期字軌且號碼不得重複及防止漏傳、漏開之檢核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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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發票資訊之時程(時程越短者得分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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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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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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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柒、廠商之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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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提案期間內,主辦機關應提供相關提案計畫書撰寫之諮詢服務。
-
於試辦執行期間,經核准之試辦廠商得與主辦機關辦理之電子發票推廣活動結合,並搭配宣導。
-
試辦廠商於本試辦作業期間,須遵守「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及主辦機關所公告之電子發票相關措施(愛心碼、共通性載具等),若因故意或過失違反相關規定致本試辦作業停頓、形象受損或發生相關損害,主辦機關得取消試辦廠商資格,並得就所受損害向試辦廠商請求賠償。
-
經核准之試辦廠商於本試辦作業期間,應提供查核所需之相關資料,並接受訪談。
-
經核准之試辦廠商若經審查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並據以修正提案計畫書,經主辦機關核定後,應確實執行以達成預期目標。
-
於本試辦作業期間,經核准之試辦廠商須派員出席主辦機關辦理之會議,以說明執行進度。
-
經核准試辦廠商須配合參與成果發表會活動,並提供相關試辦數據及資料。
捌、聯絡窗口
財政部電子發票推動小組
聯絡人:黃奎傑先生
服務專線:02-2763-1833#1523
E-mail: charles.k.huang @tw.pwc.com
收件地址:110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547號1樓電子發票推動小組收 |
附件1、提案計畫書格式及大綱
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
提案計畫書
試辦期間:自101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中華民國101年 月 日
計畫書大綱
一、提案商及配合成員概況
(一) 基本資料
(二) 營運概況
二、實施策略與辦理方式
(一) 背景說明
(二) 實施範圍
(三) 系統、消費流程設計及防弊措施
(四) 上傳發票資訊之時程
(五) 加值及推廣
(六) 配合廠商分工說明
(七) 政策配合度
三、預估時程
四、預估成本
五、預期效益及成果
六、未來全面推動之規劃
七、需財政部配合事項
附件2:承諾書範本
「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提案承諾書
□提案廠商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共同提案廠商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茲證明本提案廠商願意接受「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要點」及相關規範,並將相關內容列明如下,以茲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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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提案廠商承諾於申請所列資料及附件均屬正確,絕無虛偽匿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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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提案廠商所提出各項構想、文件及資料,授權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有權於任何地點、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不須支付任何費用,且提案廠商不得對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主張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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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提案廠商於試辦作業期間,承諾遵守「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及主辦機關所公告之電子發票相關措施(愛心碼、共通性載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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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提案廠商於辦理試辦作業期間,保證無侵害任何人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產權,若本提案廠商提出之構想及試辦內容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應提出所有相關資料並為所有抗辯行為。如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受第三人追訴,本提案廠商願協助一切所需之抗辯,並負擔所有損失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用、訴訟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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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提案廠商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並維護消費者隱私權,如違反相關法律致第三人受有損害,本提案廠商必須自負一切法律責任,概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無關。
以上承諾事項,如未確實遵守辦理,本提案廠商及共同提案廠商願負完全之法律責任,特立此承諾書為憑。
此致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提案廠商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
共同提案廠商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
中華民國101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