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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關業字第1041006328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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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實施外銷品沖退原料關稅及貨物稅之電子化作業,特訂定本作
    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以下簡稱沖
    退稅作業系統),係指供廠商以電子化方式申請沖退稅,可供執行
    專案原料核退標準之使用授權、進出口報單退稅之授權、委任關係
    維護、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以下簡稱用料清表)
    製作、沖退稅申請、補沖退稅申請及沖退稅案件查詢等作業之作業
    系統。

三、以電子方式申請沖退稅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銷廠商於外銷品出口前,應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所核定、適合
        電腦比對之原料核退標準。
    (二)外銷品出口報關前,出口商應於沖退稅作業系統完成用料清表
        之製作及傳送,且用料清表之成品資料與出口報單資料須經電腦
        比對相符。
    (三)申請應於出口報單審結後,經由沖退稅作業系統提出。
    (四)進、出口商及製造商非同一家廠商,由出口商申請退稅者,應
        有進口商之授權;由進口商申請退稅者,應有出口商之授權。
        製造商非進、出口商,申請退稅時,應有進、出口商之授權。
        相關授權均應經由沖退稅作業系統辦理。
    (五)出口商使用非自行申請之專案原料核退標準,應有製造商之授
        權。
    (六)相關進、出口報單應逐項申報完整貨名及規格,不得多項次合
        併申報。

四、廠商須以工商憑證登入沖退稅作業系統執行相關作業,並得進行委
    任關係維護作業,委託自然人辦理用料清表製作、沖退稅申請、補
    沖退稅申請及沖退稅案件查詢作業。

五、成功傳送沖退稅作業系統之用料清表,其成品資料與出口報單資
    料經比對相符者,該出口報單之通關方式由通關系統核定為C1、C2
    或C3,通關時不須檢附用料清表;比對不符且無法補正者,應先至
    沖退稅作業系統註銷已上傳之用料清表,通關時需檢附用料清表。

六、出口報單通關方式核定後,廠商即無法於沖退稅作業系統修改用
    料清表資料;如須修改,應依有關規定洽出口地海關辦理。

七、一份出口報單有二家以上廠商得申請沖退稅者,應由出口商指定
    其中一家廠商彙辦傳送,且以其申請資料傳送海關成功之日為沖退
    稅申請案之收件日。
八、沖退稅申請案,經電腦比對其成品或原料之貨名、規格與原料核
    退標準不符者,由海關傳送經濟部工業局複核。其經該局認可者,
    海關得逕行核退;未經該局認可者,由海關併同其他不符事項通知
    廠商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