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運輸業者以臺灣本島固定航線船舶,載運海關監管貨櫃
(物)於本島各國際港口間運送,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前點所稱臺灣本島固定航線 (以下簡稱海上走廊),指經交通
部依航業法第十六條許可,於本島各國際港口間航行之航
線;所稱海關監管貨櫃(物),指下列各款貨櫃(物):
(一)申報T1轉運申請書,註明為海上走廊運送,經海關核准
轉運,並完成海關通知辦理事項之轉運貨櫃(物)。
(二)申報T2轉運申請書,註明為海上走廊運送,經海關核准
轉運出口,並完成海關通知辦理事項之轉口貨櫃(物)。
(三)經海關放行並完成海關通知辦理事項之出口貨櫃(物)。
(四)以海上走廊船舶,載運調度臺灣本島各港口間之空貨櫃。
三、下列經海關核准登記之運輸業者,得向貨櫃(物)裝船監管海
關申請以海上走廊船舶跨港口運送貨櫃(物):
(一)承運海關監管轉運、轉口及出口貨櫃(物)之主體或聯營
業者。
(二)海上走廊船舶所屬業者。
(三)本作業規定空貨櫃所屬業者。
四、海上走廊船舶載運海關監管貨櫃(物)時,不得同時載運非海
關監管之貨櫃(物)。
五、非櫃裝貨物,應以經海關核可登記之保稅運貨工具裝運。但
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轉口貨櫃(物)跨不同港口或管制區,以內陸運送裝海上走廊
船舶者,應依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轉口貨物通
關及管理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作業規定之貨櫃(物),應於派駐海關之港口碼頭管制區內
裝、卸船。但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裝、卸船作業,申請人應有充足人員在現場照料辦理,
並配合海關相關作業。
六、海上走廊裝船特別准單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檢具海上走廊作業申請書及貨櫃(物)清單一式
四份,向海關申請裝船特別准單。
(二)申請書應註明海上走廊船舶之船名、航次、裝卸船作業
碼頭代碼;同一航次船舶如於不同裝、卸碼頭作業者,
其申請書應分別填報。
(三)貨櫃(物)及保稅貨箱清單依進口貨櫃清單(簡5166S)格
式填報,並符合下列規定:
1.轉運、轉口貨櫃(物),依原進口船申報,其起運及卸
下海上走廊船舶進儲為不同地點者,應於清單註明地
點代碼並分別製作。轉口貨櫃清單並另加註出口船名
及船隻掛號。
2.出口貨櫃(物),依出口放行船製作,其起運及卸下海
上走廊船舶進儲為不同地點者,應於清單註明地點代
碼並分別製作。
3.空貨櫃清單,免填列原進口船舶資料及出口船舶資
料,但應於清單上註明為海上走廊空貨櫃清單。
4.空貨櫃清單之貨櫃號碼於裝船前無法確認者,申請時
得僅註明貨櫃數量。裝船作業完成後,申請人應製作
完整空貨櫃清單一式二份,一份送受理核准單位存
查;另一份於卸船時併同關封文件,交卸船港關員備
查。
七、海關受理海上走廊裝船申請,經審核無訛並核章後,將申請
書及所附貨櫃(物)或保稅貨箱清單一份存查,二份製作關封
文件,由申請人轉交裝船碼頭及隨船交付卸船碼頭監管關員
備查,一份憑以辦理出站裝船及他港口卸船作業。
八、特別准單經海關核發後,由申請人通知貨櫃(物)卸存地點倉
儲業者辦理出站及裝船作業,並依下列規定填列貨櫃(物)運
送單:
(一)轉運及轉口貨櫃(物),其航次及船隻掛號,應填列原進
口船舶之資料,船名填列海上走廊船舶之船名。
(二)出口貨櫃(物),其航次及船隻掛號,應填列出口船舶之
資料,船名填列海上走廊船舶之船名。
(三)空貨櫃應填列海上走廊船舶之船名、航次,並於運送單
空白處註明「國內航線海上走廊」之文字,船隻掛號免
填。
九、海上走廊船舶載運之轉運、轉口及出口貨櫃,申請人均應依
貨櫃(物)動態傳輸作業規定,傳送出站、裝船、卸船、進站
等各階段之動態訊息。
十、臺灣本島與金門、馬祖及澎湖間之貨櫃(物)運送,不適用本
作業規定。
十一、海上走廊船舶免向海關申請船隻掛號及辦理結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