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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尚無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之適用,應課徵印花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01382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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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依本部101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000614270號令規定,自101年1月1日起核屬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4款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其基於業務需要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尚無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之適用,應課徵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