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尚無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之適用,應課徵印花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01382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依本部101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000614270號令規定,自101年1月1日起核屬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4款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其基於業務需要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尚無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之適用,應課徵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