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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地應課徵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630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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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另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同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