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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關緝毒犬管理中心車輛人員進出管制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基普稽字第1081017226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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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緝毒犬管理中心車輛人員進出管制作業規定

一、  為管理基隆關緝毒犬管理中心暨祥豐街宿舍區共用大門之車輛及人員進出,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供人行及機踏車進出用之邊門,全時關閉;電捲門除平日下列時段外,應保持關閉:

(一)下午五時至五時三十分

       (二)下午五時五十分至六時三十分。

三、  電捲門關閉時段,針對車輛之進出,保全人員須負責登記訪客基本資料,如駕駛姓名、車號、來訪宿舍住址等;持祥豐街宿舍自治管理委員會製發通行證之車輛,無須登記任何資料。

四、  電捲門開啟時段,為利同仁上、下班及二信中學學生家長接送上、下課學生,除非犬舍訪客車輛之外,無須登記任何資料。

五、  室內犬舍與戶外犬隻活動場採二十四小時門禁管制,保全人員須問明訪客來意、登記換證並通知犬舍辦公室或稽查組緝毒犬股人員(以下稱犬隊人員)陪同進入犬舍;訪客如由海關同仁或犬隊人員陪同者可免換證及登記。

六、  犬隊人員離開管理中心時,須關閉室內鐵捲門或將門窗上鎖;如出勤前清潔人員或外包廠商尚未完成作業時,保全人員應俟其完成後將門窗上鎖。

七、  外來民眾或同仁之犬隻或竉物,應隨身或以栓繩看顧並不得靠近犬舍與戶外犬隻活動場周邊;如其產生排泄物或製造相關廢棄物,應立即清理。

八、  嚴禁犬舍與戶外犬隻活動場周邊進行可能危害犬隻安全之活動,如燃放爆竹、餵食或丟棄廚餘等。

九、本作業規定涉及保全人員部分,於該年度或時段未配置保全人員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