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97年3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700169460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008067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滿20歲以上之子女,有關「在校就學」之認定,係以就讀於教育部認可具正式學籍之國內、外公私立學校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