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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68年10月13日台財稅第37200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6435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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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捐贈體育事業之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營利事業推行體育活動所需經費,可作為各該事業福利費列支;但為加強體育活動,該項經費亦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捐贈體育事業之款項,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作為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財政部68/10/13台財稅第37200號函)(更正啟事:彙編將「68/10/13」誤植為「68/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