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68年10月13日台財稅第37200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6435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營利事業捐贈體育事業之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營利事業推行體育活動所需經費,可作為各該事業福利費列支;但為加強體育活動,該項經費亦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捐贈體育事業之款項,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作為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財政部68/10/13台財稅第37200號函)(更正啟事:彙編將「68/10/13」誤植為「68/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