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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90年10月9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200號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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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經本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其分支機構如有涉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逃漏稅之違章情事,應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對該總機構予以補稅裁罰;至總、分支機構應分別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其分支機構如有涉及違章情事,仍應依本部85年8月2日台財稅第851912894號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