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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97年6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30660號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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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者,依本部85年4月26日台財稅第851903313號函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所稱擇一從重處罰,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具體個案,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所定就漏稅額處最高5倍之罰鍰金額與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經查明認定總額處5%之罰鍰金額比較,擇定從重處罰之法據,再依該法據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財政部109年11月3日台財稅字第10904634191號令修正本令援引85年4月26日函釋字號等內容)
(財政部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修正本令,配合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將罰鍰計算方式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修正為「5%以下」,為利判斷擇定從高處罰之法據,爰增列「就經查明認定總額處最高5%之」,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