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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96年12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0509450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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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營業人委託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運送離岸價格逾新臺幣5萬元之貨物出口,未依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按一般出口貨物通關方式辦理而申報適用零稅率之案件,如經查明確無虛增零稅率銷售額之情事者,應按查得之實際交易金額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罰。(財政部110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7130號令修正本令,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修正為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或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