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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93年7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5242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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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如查獲保稅區營業人冒稱購買用途之事實並予簽證統一發票扣抵聯,致發生課稅區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情事,稽徵機關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補稅處罰,如該課稅區營業人因涉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並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辦理;另保稅區營業人如因涉嫌幫助課稅區營業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