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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78年1月10日台財稅第770667593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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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該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其營業稅之徵免與處罰依左列原則辦理:(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9條規定進口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於進口時依法既可免徵營業稅,不論有否涉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並不發生補徵營業稅與處罰之問題。(二)進口不屬營業稅法第9條規定免徵營業稅之貨物,經查獲涉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者,依下列事實分別認定處分之:1.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3項、第37條、第38條、第39條及第43條之規定,處分沒入貨物或處以罰鍰併沒入貨物之案件,其貨物既予沒入,無須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處罰。2.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9條第2項及第43條規定,未經沒入僅處以漏稅罰鍰之案件,應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3.進口免徵關稅之貨物,除關稅法第49條規定者外,其應課徵營業稅者,如有短漏報而發生逃漏營業稅情事,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補稅處罰。(財政部110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7130號令修正本令,增列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