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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84年7月19日台財稅第841636562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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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係經核准使用媒體申報之營業人,已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惟未將統一發票明細表及退抵稅款之有關資料建檔一併申報,如經查明所申報之進銷項金額核與有關資料相符,且尚有累積留抵稅額,無須繳納應納稅額,而未發生逃漏營業稅情事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免按同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