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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76年6月15日台財稅第7622656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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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意旨,應按該進項稅額減除當月份依規定之比例計算不得扣抵數額之餘額(即實際扣抵稅額)為漏稅額,填發核定稅額繳款書,補徵營業稅,並依同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處罰。至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應按該項作為進項憑證之金額(即虛設行號開立交付使用之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全額計算,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