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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75年12月28日台財稅第7528435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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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無存貨而申報存貨,或以少報多,經申報扣抵或退稅者,除應追繳已溢抵或溢退之稅款外,並應按其溢抵或溢退之稅款,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追繳稅款並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