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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76年8月31日台財稅第760113115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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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業人短、漏報銷售額,事後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免予處罰基準日之認定,應與虛報進項稅額者一致處理。說明:二、營業人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與虛報進項稅額,同屬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之漏稅行為。凡營業人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